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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规划建筑 和使用管理规定

发稿时间:2018-10-11浏览次数:3008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以下简称“公共资源”)的规划建筑、移交接收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共资源规划科学、使用合理、安全完整,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及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城市更新制度体系和《深圳市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是指为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和公共服务,在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无偿移交且产权属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政府的物业、设施、场地和土地,包括:学校(幼儿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用房(含老年日照中心、星光老人之家等)、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再生资源回收站、净菜超市、警务室、邮政用房、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含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用房、文化活动用房、老年活动中心、市民学习中心、图书阅览室、书店、储蓄所、综合办公用房等)、社区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和道路、贡献用地,以及其它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批准的公共资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的规划建筑、移交接管、调配使用、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四条 公共资源实行产权统一管理。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是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资源管理的职能机构,代表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政府对公共资源实行产权统一管理和物业分类管理。

第五条 公共资源实行专业归口管理。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公共资源的使用需求和建筑(装修)标准,指导公共资源的使用。各街道办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负责按公共资源的规划功能进行开发利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需求。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专业归口管理;区卫计局负责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专业归口管理;区发改局负责制订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用房、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的建筑装修标准;区城管局负责公厕、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和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的专业归口管理;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活动用房和社区室外体育活动场地的专业归口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用房的专业归口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社区警务室的专业归口管理;区职业训练局(城市学院)负责市民学习中心用房的专业归口管理;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首末站和道路的专业归口管理;城市更新项目的贡献用地按规划功能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归口管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职能对应的公共资源的专业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管理制度设计,以及公共资源规划布点、设置方案和装修方案审核、物业接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公共资源的规划、建筑和装修

第七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根据法定图则和片区规划,综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和公众意见,拟订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资源的发展规划纲要,确保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根据公共资源发展规划纲要进行布置,并在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规划审批阶段,征求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对公共资源规划设计的意见。

第八条 城市更新主体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配置和建筑标准》的相关要求,拟订公共资源设置和设计方案。公共资源的设置和设计应满足公共资源的属性和功能,同时应充分考虑采光、通风、层高,以及可视性、易用性和实用率等因素。独立占地的公共资源,应注明用地面积;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资源(不含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等物业)原则上应集中布置并临近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流较为集中地带,设置于所处建筑物的首层或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的二层,且易于通达。公共资源应临靠市政道路,确实无法临靠市政道路的,应临靠社区(小区)主干道。公共资源的水、电、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管线均按独立抄表到户设计。

第九条 城市更新主体应将公共资源的设置和设计方案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充分征求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资源规划设计意见书》,并与城市更新主体签订《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公共资源监管协议书》。

第十条 公共资源设置和设计方案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主体取得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出具的《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资源规划设计意见书》后,方可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办AYX爱体育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主体应按相应的建筑标准和《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资源规划设计意见书》要求建筑公共资源。

第十三条 物业类公共资源的装修由城市更新主体负责,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建筑、同步交付使用,装修标准按照《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配置和建筑标准》及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城市更新主体应在取得项目施工许可后一个月内,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申报装修方案。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充分征求各专业归口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资源装修方案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 公共资源的验收和接管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建筑和装修完成,且城市更新项目具备如下条件后,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申请移交公共资源:
(一)通过建筑AYX爱体育消防验收;
(二)通过建筑AYX爱体育竣工验收;
(三)完成竣工测绘。提交公共资源移交申请时,城市更新主体应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要求备齐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城市更新主体提交的资料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审核确认后,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对照《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资源规划设计意见书》、经审定的规划设计图纸和装修设计方案等,对公共资源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现场查验通过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向城市更新主体发出正式移交通知。城市更新主体应于接到通知后20 日内,与物业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装修AYX爱体育验收手续;与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实物和相关资料移交、签订《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资源实物交接书》。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在未清空、未结清相关费用或未完成装修AYX爱体育的情况下,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主体取得《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资源实物交接书》后,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产权登记部门方可受理规划验收、开发项目房产初始登记。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主体办理物业初始登记时,应同时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供公共资源产权转移登记相关原料。

第二十条 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根据《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资源实物交接书》及相关原料,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公共资源的产权登记。产权登记部门结合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提交的公共资源的转移申请资料,办理公共资源的转移登记。

第四章 公共资源委托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实行同步接收、同步委托使用。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接收社区公共资源后,按规划用途与专业归口管理部门(物业使用单位)签订《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委托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未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使用公共资源;未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或受托单位许可,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开通水、电、气、电话、网络和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单位应于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后 1 个月内,将公共资源按委托用途投入使用。逾期未使用的,受托管理单位应向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书面说明情况;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有权直接收回该物业,并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单位原则上应按规划功能和既定方案使用公共资源,不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活动,不私自将物业转借、出租他人使用。根据实际情况,确须改变规划功能进行使用的公共资源,申请单位应在取得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授权后,向社区居民公示,社区居民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五条 各受托管理单位是公共资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管理使用的公共资源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受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巡查整改,确保公共资源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六条 住宅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资源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用事业费,按所在物业区域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工业和商业类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资源的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公用事业费,参照所在项目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是所在物业区域的一部分,受托管理单位应接受所在物业区域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遵守公共管理规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物业服务费标准,根据物业的不同类型和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市场主导、兼顾公益的原则确定:对垃圾转运站、公厕、环卫工人休息室、再生资源回收站、广场、道路等公共资源,物业务企业应免收物业管理服务费;出租经营的公共资源,按实际用途比照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同类型物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它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资源,按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普通住宅的最低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公共服务功能的公共资源或无法按公共服务功能使用的公共资源,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出租经营,经营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的产权登记、维修保养、资产处置、监管职责的相关规定,按照《深圳市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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